排污许可证及证后管理

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-
确定管理类别(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、登记管理)
环评报告及批复、验收、实际产排污情况等-
系统填报(核发、变更、延续、重新申请)
排污许可证审核单位审批、现场核实
环保部门审批
排污许可证
核发
  •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污染物排放(污染物排放必须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),且按照排污许可核发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排放
  • 试生产前完成
变更
  •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,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:
  •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
  • 生产经营场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发生变化
  •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排放量、排放浓度增加
延续
  •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
  •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
  •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;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,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
台账记录
  • 监测信息记录
  •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
  • 燃料分析记录
  •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
  •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
执行报告
  • 生产基本信息(产品、产量、能资源使用等)
  • 污染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
监测记录
  • 自行监测情况

项目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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